福建上杭白砂袁氏清嘉庆谱载凡例

○旧谱无存,源流莫考。兹谱惟以开基白砂之始祖起宗,不敢妄附疏族也。

○每页共排五代,首列始祖为大宗,子、孙、曾、元以次递列至五世而止。六世则另起小宗,注明某公第几子,递列至十世而止。盖以一、六起宗,推之千百世皆然,昭穆紊,披阅瞭然。

○谱列四卷,一世统五世为一卷。六世以下,鲜公、泉公、荣公三房分编,各自为二、三、四卷。其世系由鲜公房编讫后编泉公房,泉公房编讫后编荣公房,以次区分衍派,尤易查考。

○名用大字书写,其字、号、娶、葬、子、嗣皆小注,庶不致淆乱。

○谱以定世系、别长幼为主。凡生卒年月,远者无考,即近代可查,亦无关体要,谱中止载仲玉公一人,以其与来杭开基之时可互参也。

○谱原为序述祖孙之流传,恐世远言湮或致遗失且流移转徙散处难稽。若妇之外族女之适人,率不附录。间有未嫁而卒,尚附父母祭者亦附录焉。

○本身小注娶、葬后,必注几子、某名。其现在生育者,多寡不注,至下一位则依次派衍。

○始祖开基,三支派衍,相传几四百年,乃故老流传。有景豫公及身而止,景容公徙往外省,今姑存之。其他有私乘所载者,虽无的据,亦并存焉。

○妻有原继嫡庶,例皆直书,所生之子各于本生母之下注明第几行次,至若兄弟排行则以年之长幼为序。盖庶民之家,妻分大小,子无嫡庶故也。

○妻有未娶而卒者,则注聘某氏以别于既娶者也。

○继嗣为承宗祧,必择世次相符,注明本生父母所出第几子,庶昭穆不混。若有抱养他姓,乱我宗支,决不听彼入祠。

○独子幼丧父母,赖无子之伯叔抚养成人,谱内悉为注明,俟后有子可以分承两派,斯为恩义皆全。

○凡既经婚配而无出,且无嗣子者,于其本位名下注“止”。至于少殇,即于初生名下注“殇”,更为简当。

○葬所之地名山向宜详,既免失落,亦防售卖。而无嗣之坟尤为紧要,谱中间有缺者,俟查补入。

○有移徙各省者,必注明所移之人与所移之地,俾其子孙可以追溯至其上祖。间有缺名氏者,俟查补入。

○祠堂为基业所存,不可不具述其巅末。至于支分之祠,其创承之缘起,亦所必详者,俾后人晓然于支分派别,可以别分合而辨亲疏也。

○封典、选举、职官,于此觇"> 子孙之奋兴,即于此见祖宗之培植,谱具载者俾后人知扬名显亲,有志竟成,非直为观美也。

○忠孝大节與夫志洁行芳好善乐施,可以维名教纲常,可以正人心风俗,悉採之以为后人法,亦风世励俗之端也。

○贞烈节孝,自古为难,彼巾帼中具有须眉之气,自当力为表扬,以俟观风者之採择。

○寿文、祭轴、赠答篇章,无非名公钜卿、亲族友朋应酬之作,不敢复编为其多华而鲜实也。

○烝尝田租为春秋祭祀之费,多寡悉登于册,庶各房交接得以按籍而稽。间有无嗣之尝,即载于本位名下,或附祖附父祭,尤易查考。

○儒资之立,原为祖先作养后人资其膏火,兹列于编。俾有志上进者乏内顾忧,可以肆志诗书。

○谱内名字从前间有相同,嗣后取名务将谱名查阅,不得重复,至有关忌讳字义尤当敬避。

○本族千有余家,丁口繁盛,久思立谱。兹幸族诸公乐助题捐,共襄斯举,纪其数目,同付剞劂,以为后之好义者劝。

○坟墓共在一区,或载总地名,或载小地名,或音韵相符而字面各异,悉照所录送者注出,故未能画一。

○世代递嬗,事迹日增,其有光前人、关族谊者自应附录,如系私举及一人私产则不必附梓。

○世次相承,支分派衍,因时而异,自后酌定每二十五年即行增修,斯绳绳不替。

○立谱本为睦族敦宗,共联一本。如有不率子弟犯尊犯齿者,逐出境外,毋俾扫墓入祠。

○谱田之建,系立谱所剩之资,展息置产,矢慎矢公,为后人计者殊远,所有田租只宜存留增添,永为修谱费用之需。

○编修族谱之资,前后概属题捐,凡家计兴隆者,日后修谱固宜踊跃,而从前未经捐资者,尤当重为捐助,不得让美前人也。